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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规汇编》标题31第501部分监管修正案:报告、程序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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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规汇编》标题31第501部分监管修正案:报告、程序和处罚规定
June 21, 2019
2019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控办公室(OFAC)公布了对《联邦法规汇编》标题31第501部分——报告、程序和处罚规定的监管修正案供公众查阅。规定载明与OFAC管理的经济制裁计划相关的标准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以及许可申请和其他程序。
关键要点
- 修正案“澄清”OFAC要求所有当事方(不仅是金融机构)均报告被拒绝交易,并出于该目的将该款标题重新命名为“被拒绝交易的报告”,而非“美国金融机构关于被拒绝资金转账的报告”;
- 修正案澄清了提交给OFAC的各种报告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以减少OFAC跟进额外信息的需求;
- 鉴于OFAC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提交的方法、OFAC对电子提交的偏好以及所有当事方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方式生成和存储文件及其他信息,修正案更新了规定;
- OFAC希望当事方注意到根据第501部分提供的文件受制于《信息自由法》(FOIA)的要求。
该规定最近于2016年更新。虽然暂行最终法规于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生效,但暂行法规的书面意见可于2019年7月22日星期一当日或之前提交。监管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修改第501部分:
第501.602款 按需提供报告
第501.602款处理OFAC主任可能按需要求的报告,更新为新增了对电子文件的引用。该款还新增了子款第501.602(b)款——以非常广泛的方式定义“文件”一词,包括“任何书面内容、记录内容或图形内容、或其他保存想法或表达的方式(含电子格式)以及存储在任何媒介中的所有有形事物,可被直接或间接处理、转录或获取的信息,包括通信、备忘录、备注、消息、信件、电子邮件、电子表格、元数据、合同、公告、日记、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数据、纪要、书籍、报告、检查、图表、分类账、账簿、发票、空运提单、提单、工作表、收据、打印件、文件、时间表、宣誓书、演示文稿、誊本、调查、任何种类的图示、图纸,照片、图表、录像或录音,以及电影或其他胶卷。”
此外,新的第501.602(c)款规定任何根据本款向OFAC提供文件的人士须按OFAC同意的可用格式编制这些文件。为此,该部分向读者介绍了OFAC网站的数据传输标准。
第501.603款 关于冻结财产的报告
首先,第501.603(a)款被修订,扩大对必须报告冻结财产人士的要求,既包括那些“根据本章持有冻结财产”的人士,也包括“将财产解除冻结状态(即解冻财产)”的人士。不过,解冻财产的人士只需“在OFAC明确要求时,如当它们成为一般或特定许可的条件时”提交报告。
对第501.603款最实质的修订更新了必须包含在各类报告中的信息。
- 关于第603(b)(1)项下冻结财产的初步报告,报告须包括:
- 持有冻结财产人士(即提交报告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能提供附加信息的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描述与冻结相关的任何交易,包括识别交易所需的信息;
- 其财产被冻结的相关制裁目标以及描述目标对财产的权益,或者如果不存在相关目标或目标未知,则提及OFAC发出的相关函件;
- 描述财产及其所在地,包括识别财产所需的信息;
- 冻结日期;
- 以美元计的财产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如实际价值未知);
- 冻结财产所凭借的法律权限以及对财产采取的行动;和
- 任何付款或转账指示或其他相关文件的副本。
- 关于第603(b)(2)项项下的冻结财产年报,报告必须包括:
- 持有冻结财产人士(即提交报告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能提供附加信息的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年报中报告的账户或项目数量;
- 自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年度报告开始,财产被冻结的相关制裁目标以及描述目标对财产的权益,或者如果不存在相关目标或目标未知,则提及OFAC发出的相关函件;
- 描述财产及其所在地,包括识别财产所需的信息;
- 冻结日期;
- 在报告年度6月30日以美元计的财产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如实际价值未知);和
- 冻结财产所凭借的法律权限。
并且,对于将冻结资金放置在综合账户中的人士而言,年报必须包含说明综合账户中包含的每项冻结资产的分类列表。
- 对于新的第603(b)(3)款项下被解冻的财产,报告必须包含:
- 在解冻前一刻持有财产的人士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可能提供附加信息的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其财产之前被冻结的相关制裁目标,并描述目标对财产的权益,或者,如果不存在相关目标或目标未知,则提及OFAC发出的相关函件;
- 描述解冻前一刻财产情况及其位置信息,包括识别财产所需的信息;
- 财产被解冻的日期;
- 被解冻的财产以美元计的实际或估计价值(如实际价值未知);
- 将财产解冻所凭借的法律权限;及
- 原始冻结报告的副本,如果可获得。
第501.603(b)(2)(iii)款也被修订,规定必须使用最近的TDF 90-22.50表或OFAC在其网站上指定的其他官方方法提交报告。OFAC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以其他格式提交报告的要求。
修订使第501.603(d)款增加了以下内容:除了通过美国邮政邮寄,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OFAC在其网站上指定的任何其他正式报告方式提交报告。修订还增加了以下内容:OFAC“强烈偏好”通过电子邮件或OFAC网站上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接收报告。
最后,第501.603(e)款说明了根据本款提供给OFAC的信息受限于《信息自由法》的要求。
第501.604款 关于就被拒绝交易的报告
对规定作出的最重要的变更大概是“澄清”拒绝和报告要求适用于所有美国人士,而非仅适用于美国金融机构。具体而言,修订第501.604款主要是为了通过将“被拒绝的资金转账”替换为“被拒绝的交易”并在第501.604(a)(3)款中添加 “交易”一词的定义,即“有关电汇、贸易融资、支票、外汇、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交易”来澄清该款适用于所有被拒绝的交易—而非仅仅适用于资金转账。该款标题还被重新命名为“被拒绝交易的报告”,而非“美国金融机构关于被拒绝的资金转账的报告”。
对于就被拒绝的交易必须向OFAC提交的报告,第501.604(b)款更新了在报告中必须提交的信息,包括:
- 拒绝交易的人士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可能提供附加信息的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描述被拒绝的交易,包括识别交易所需的信息;
- 因其涉及交易而导致交易被拒绝的相关制裁目标的信息(如适用),描述该目标在交易中的权益和制裁目标的位置,如果知晓其位置;
- 交易被拒绝的日期;
- 以美元计的财产的实际或估计价值,如果不知晓实际价值;
- 拒绝交易所凭借的法律权限;以及
- 任何相关支付或转账指示的副本。
就第501.603(d)款,第501.604(d)款还增加了以下规定:除了通过美国邮政邮寄,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OFAC在其网站上指定的任何其他正式报告方式提交报告,并且OFAC“强烈偏好”通过电子邮件或OFAC网站上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接收报告。
最后,第501.604(e)款澄清了根据本款提供给OFAC的信息受限于《信息自由法》的要求。
第501.701款 惩罚措施
修订第501.701款是为了将刑事惩罚措施调整至《禁止与敌国贸易法》—按2010年《综合性伊朗制裁、问责制和减资法》第107(a)(4)款要求—将最高监禁刑期从10年增加至20年。最高罚款金额保持不变。
第501.801款 许可
对本款的修订主要更新了有关OFAC电子执照申请程序的信息,澄清申请书可以通过OFAC网站上的OFAC报告和执照申请表页面或通过邮件提交。解冻资金的申请必须使用TD 90-22.54表或者包含所有相同信息的另一格式通过这些手段之一提交。
修订进一步删除了之前管辖非政府组织注册的第501.801(c)款规定,因为这个流程已被标准的许可程序取代。
最后,第501.801(b)(6)款规定在本款项下向OFAC提供的信息受限于《信息自由法》项下要求。
第501.806款 解冻被认为因身份被误解而冻结的资金的程序
修订第501.806款使得认为资金因身份被误解而被冻结的当事人可以在之前方式—通过美国邮政邮寄以外以电子方式向OFAC的发送报告用电子邮件地址(OFACreport@treasury.gov)书面发送解冻资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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