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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庭审时代下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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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庭审时代下的仲裁程序
April 9, 2020
本文章最初在Law360(《法律360》)上发表,经许可转载。以下是节选版的中文翻译。
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数量以惊人的速度上升,令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为全球疫情。随着世界各国实施和扩大封锁范围,各地政府、公司、国际机构被迫对正常业务运作进行重大调整。管理仲裁、调解、和解程序的国际仲裁机构也不例外。各仲裁机构及其全球用户必须应对当前包括旅行限制和居家令在内的各种限制,将正常的程序与现代技术所带来的便利加以融合与协调。在当前形势下,国际仲裁各方是否可利用虚拟技术有效地处理当前尚未结束的仲裁程序?
尽管电视会议和虚拟庭审在以前并不常被采用,但概览以下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发现,其规则的确允许以某些特定的形式进行视频会议和虚拟庭审。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和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LCIA规则对在仲裁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有明确的阐述。LCIA仲裁规则第19.2条针对庭审的进行给予了仲裁庭最全面的授权,并允许在仲裁的任何合适阶段“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或亲自(或以上三者的组合)”进行庭审。因此,在伦敦国际仲裁院任何种类的庭审均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
ICC规则明确允许案件管理会议、紧急仲裁中的庭审、加急程序中的庭审使用视频会议和虚拟庭审。同时,规则授权仲裁庭“全权负责庭审”,只要不违反双方协议,就允许仲裁庭“采用其认为合适的程序措施”。根据巴西媒体的报道,至少有一个ICC仲裁庭已选择在受新冠肺炎疫情限制的情况下通过Zoom视频通讯软件进行虚拟庭审,因为如果推迟庭审会阻碍争议的快速解决。
虽然新加坡、香港和斯德哥尔摩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未就使用视频会议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其规则均授予了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权限,只要该程序是公平、快速和有效的。例如,SIAC仲裁规则第19.1条和其投资仲裁规则第16.1条均授予仲裁庭以下权限:“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当以其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以确保公平、快捷、经济、终局地解决争议事项。”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为临时仲裁的目的而设立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也授予仲裁庭“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的权力,前提是程序的进行“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和费用,并为解决当事人争议提供公平有效的程序。”UNCITRAL规则第28(4)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庭“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讯问,仲裁庭可指示采用电信方式(例如视频会议)进行,不要求其亲自到庭。”
虽然各机构仲裁规则(以及UNCITRAL规则)允许双方和仲裁庭进行虚拟程序,很少有机构探讨过国际仲裁中安排和进行视频会议的实用性或最佳实践。目前,仲裁庭、国际仲裁使用者和仲裁机构都会参考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 的“有关国际仲裁中视频会议的2018首尔守则”。该守则就在仲裁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提供规范,并为国际仲裁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供其考虑,包括安排、测试和进行视频会议的最佳实践,以虚拟方式引用证据的适当方法,以及视频音频的所需技术规范等。重要的是,该守则考虑到了不能亲自出席庭审的证人所面对的困难,以及在仲裁庭审中进行有效的视频会议所需的技术进步。
在当下纷乱的时期,国际仲裁的使用者、仲裁庭和仲裁机构都可依赖仲裁规则和国际机构的指引,以虚拟方式进行国际仲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谨慎行事,考虑并评估虚拟程序在实际操作和法律层面的挑战和影响,有策略地采用虚拟庭审以确保仲裁程序有效和快速进行,以取得可执行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