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Chiao Chang
Partner
张亚樵是温斯顿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合伙人,曾于温斯顿的战略联盟伙伴中国元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知识产权顾问及部门主管。张律师具有逾25年的执业经验,曾代理跨国公司处理大量复杂的知识产权事项,专注于美国专利诉讼。他经常就中国知识产权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在为中国大陆和台湾客户辩护并处理其高风险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以及解决全球专利纠纷中具有丰富的经验。
此外,张律师还就禁令救济、专利审判、解释申请专利范围、海关执法、审理后程序、Amazon.com平台专利仲裁,行业标准(IEEE 802.11、MPEG、GSM和CDMA)、专利权滥用和耗尽、合理非歧视(RAND)许可费、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专利局程序向客户提供咨询。他在无线通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电视、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等技术方面具有专利诉讼经验。
在加入元达之前,张律师曾担任全球其中一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共同创始合伙人和首席注册代表。他曾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
关键事项
Some of the experience represented below may have been handled at a previous firm.
- 代表 Advanced Micro-fabrication Equipment Company Ltd. (AMEC) 处理行政诉讼和在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就《美国法典》第28章第2201条提出“确认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未提交)。
- 代表 Amazon.com 在线商家就新型专利技术评估(Utility Patent Neutral Evaluation,简称UPNE)进行专利仲裁、并就《美国法典》第35章第229条提出当事人的合并及《美国法典》第28章第2201条提出“确认之诉”(乔治亚州新区)(未提交)。
- 代理TCL处理多方复审(未提交)、Vista Peak Ventures诉TCL Corp等(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的多宗案件,案号19-cv-188; 19-cv-189; 19-cv-190; 19-cv-191、思康诉TCT Mobile等(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一案,案号18-cv-194及单方复审(未提交)、Anton Innovations Inc.诉TCL等(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法院)一案,17-cv-02077; ACT诉TCL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2019)沪73知民初255;沪73知民初256;沪73知民初257(2020)沪73知民初1206;沪73知民初1207;沪73知民初1353;沪73知民初1354;沪73知民初1355。
- 为海信集团就Vista Peak Ventures诉咸阳彩虹光电有限公司等多宗案件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21-cv-260; 21-cv-262; 21-cv-263,进行辩护。
- 代理浙江客户处理General Tools Instruments诉Does 1-2092(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一案,案号19-cv-02519及取消临时限制令。
- 代理富士康和技嘉科技在多方复审中处理IPR2018-00325案和IPR2018-00326案。
- 代理凌巨科技处理多方复审(IPR2019-01633,未提交)以及Vista Peak Ventures诉凌巨科技(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案号为19-cv-183、19-cv-184、19-cv-185、和19-cv-187。
- 代理珠海炬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处理矽玛特诉炬力案(德克萨斯州西区法院;ITC 538)。
- 代理明基美国处理Compression Labs诉宏基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04-cv-294。
- 代理奇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处理Plasma Physics等公司诉奇美电子等案(纽约州东区法院),案号08-cv-01628、LG Philips LCD 诉奇美电子案(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以及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诉奇美电子案(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案号04-cv-04675。
- 代理仁宝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处理Via Licensing 诉 Compal等案(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案号16-cv-01409。
- 代理戴尔公司处理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主张以及泰崴公司在台湾的专利主张(泰崴电子诉戴尔)。
- 代理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GBT处理PACid诉华硕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10-cv-108。
- 代理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瀚斯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和唯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诉瀚宇彩晶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06-cv-190。
- 代理广镓光电公司处理Rothschild诉广镓案(ITC 640)。
- 代理光宝科技处理Guardian Industries诉戴尔案(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案号05-cv-27。
- 代理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Rambus诉联发案(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ITC 753)。
- 代理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由LSI Corporation 和Agere Systems Inc.发起的一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编号:337-TA-837)。
- 代理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优派处理Positive Technologies诉索尼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10-cv-263。
- 代理诺基亚处理高通诉诺基亚案,在高通在亚洲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担任诺基亚的首席专利律师和国际法律顾问。
- 代理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微软诉致伸案(ITC 654)。
- 代理唯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VIZIO处理Positive Technologies诉明基美国等公司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07-cv-67。
- 代理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唯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崇贸科技案(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案号04-cv-2581及ITC 541。
- 代理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TSMC)处理一起由Tela Innovations Inc.发起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案号337-TA-906),以及新墨西哥大学诉TSMC等案(ITC 729)。
- 代理大同公司处理Mondis 诉 LG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07-cv-565,以及Guardian Media Technologies诉宏基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10-cv-676。
- 代理宸鴻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有关HTC等案(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案号16-mc-80193,依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782条为O-Film诉TPK案(中国南昌中级法院)提供外国证据开示协助。
- 代表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mpany Ltd. 作为第三方在 Godo Kaisha IP Bridge 1 诉 Xilinx, Inc.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17-cv-100,参与搜证。
- 代理优派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一起由Zenith Electronics LLC、松下公司、美国飞利浦公司和哥伦比亚大学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案号9:13-cv-80570)、两起分别由E-Contact Technologies LLC(案号12-cv-352)和Lochner Technologies LLC(案号11-cv-395)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11-cv-00011),以及Advanced Display Technologies诉优派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和Ogma 诉优派等案(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案号17-cv-277)。
- 代理优派科技有限公司、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瑞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索尼诉优派等案(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案号09-cv-07698及ITC 713)。
- 代理丽讯处理Ogma诉任天堂等案(ITC 773)。
- 代理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霍尼韦尔诉苹果等案(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案号04-cv-01338)。
- 代理赛灵思处理一起由Semcon Tech, LLC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件(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案号:12-cv-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