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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司法部发布最新出口管制和制裁执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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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8, 2019
2019年12月13日,美国司法部(DOJ)发布修订后的关于企业组织自愿披露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行为的相关政策(VSD政策),针对存在潜在 “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规定。本次修订意在激励企业自愿自行披露任何该等潜在的故意违法行为,并与政府充分合作。修订后的政策反映了美国政府部门最近对强化与私人市场的合作以促进国家安全的大力推动。
该政策指出:“企业组织及其员工处于打击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的工作的最前沿。作为受出口管制技术的守卫者,企业组织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政策所述目标是威慑和防止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的行为,鼓励实施更有力的合规计划,并强化司法部起诉违法者的能力。
VSD政策强调,如果企业(1)主动向美国国家安全局反情报和出口管制科(CES)自行披露违规行为; (2) 充分配合; (3) 及时恰当纠正,则可“假定企业将收到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且无需支付罚款,除非另有加重因素。”VSD政策明确说明,如果存在加重因素,但企业主动自行披露,充分合作并及时适当补救,则司法部将:(1)同意处以比正常额度低至少50%的罚款; (2) 如果在达成解决方案前,企业已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则不会要求委派检察员。
VSD指出,不允许企业保留从被政府认定为违规的交易中所获得的任何利润,并将被要求将该等利润作为赔偿上交给政府。
为了获得VSD政策所提供的宽免待遇,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主动自行披露:企业必须在得知任何违法行为后,以及任何披露或政府调查之前,立即向CES主动披露违规行为,且企业必须证明向CES报告的及时性。此外,企业必须披露所有事实,包括实施及参与违法行的所有个人的身份。
-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要求企业直接向CES进行披露——向包括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国防贸易管制局或工业和安全局等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不足以令企业在司法部随后进行的调查中获得VSD政策的宽免待遇。当然,企业可以同时向CES和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 全面配合:企业必须及时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包括通过内部调查获得的事实,并须就内部调查的进展及时提交更新。企业还必须主动配合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保存、搜集和披露相关文件及其出处,并为第三方取证提供配合。企业必须应要求促成证人面谈和作为企业内部调查部分的其它调查步骤,且必须安排雇员和第三方证人与司法部面谈。
- 及时适当纠正:企业必须证明其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来纠正不当行为,彻底分析不合规的根本原因,并采取行动处理该原因。企业还必须实施有效的合规制度,其中包含员工培训、基于风险评估的有效资源分配、根据已识别的风险定制的合规方案、有效的审查、以及举报流程。企业还须对所有违规雇员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推行适当的记录保存政策,以及任何必要的附加措施以纠正问题。
VSD列出的限制潜在宽免待遇的加重因素包括:
- 向核扩散国出口因核不扩散或导弹技术原因被控制的产品;
- 出口已知用以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产品;
- 向外国恐怖组织或特别指定全球恐怖分子出口;
- 向外国敌对势力出口军用品;
- 反复违规;或
- 高层管理人员明知故犯地参与。
修订后的政策关键点包括:
- 符合资格的企业将获得不起诉协议这一明确指引是企业考虑进行披露的实质性激励因素。
- 政策强调必须直接向司法部而非监管机构主动披露,这意味着考虑披露潜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需谨慎考虑直接联系司法部是否适当。
- 考虑到司法部指南针对“故意”违法行为,企业需事先确定潜在的披露是否值得引起司法部和监管机构的注意——还是仅需引起监管机构注意。而这个确定是有风险的,因为监管机构可向司法部转介案件,而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可能会“事后诸葛亮”。
- 应司法部要求促成证人面谈和其它内部调查步骤这一要求,以及直接通知司法部的要求,可能引致与一般的披露潜在民事出口和制裁违规行为做法不一致的情况。通常,向监管机构披露的过程允许企业自行进行彻底的调查并启动纠正措施,之后执法人员才进行确认性审查和调查。根据修订后的VSD政策,企业可能被要求在完成其内部调查前进行披露,并可能发现其内部调查受到政府调查行动的局限。因此,应对潜在违规的企业需要认真评估刑事责任的风险,以评估潜在的披露时机及应向何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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